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日渐成为最常见的证据形态,因其具有高度技术性而对取证主体提出较高要求。虽然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设置了二元化的电子数据取证主体资质要求,但一定程度存在取证主体一般化和取证能力专业化矛盾,尤其在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电子数据取证对电子数据取证人员技术资质缺乏硬性要求;基层侦查人员电子数据取证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足;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滞后;以鉴代侦等问题。为此,可从立法层面明确取证主体技术资质;系统化提升基层电子数据取证队伍的专业能力;构建技术适配—研发—响应协同机制;完善侦查阶段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式,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电子数据取证质量,促进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作者
欧顺芳
陈华
OU Shunfang;CHEN Hua
出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52-61,共10页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4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信任获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4KY0896)
2022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训词精神引领法治公安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2KY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