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自我决定的立场审视,自杀不属于个人权利范畴,也缺乏必要的违法性,应归于价值中立的“法外空间”行为。对于自杀参与行为的评判,不能纠缠于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循环论证,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于实施不良PUA行为,从而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行为人的罪责,应根据其对引起自杀者身亡的后果所起原因力加以准确评判——对于他人自杀属于行为溢出结果的情形,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构成犯罪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对于行为对他人自杀结果存在加功的情形,则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自杀实现了支配,按照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处
《海峡法学》
2026年第2期87-102,共1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的刑事司法治理调适研究”(项目编号:GD24XFX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