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自认是我国自认制度的核心假想敌,我国为此确立了以真实为审查标准的治理模式。然而,我国虚假自认危害性明显被夸大:自始受法官心证钳制的虚假自认对本诉并无实害;虚假自认因预决效力相对化而对后诉影响有限;导致虚假诉讼的是虚假证据而非虚假自认。与此相对,以真实为审查标准的治理模式却付出巨大代价:当事人处分空间受限;当事人免证利益未实现;庭审无的放矢效率低下。不论是奉行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化诉讼观的法域,自认拘束力都以一定真实为边界,我国现行规范更符合社会化诉讼观模式。在完成“先法庭辩论后法庭调查”的庭审阶段重构后,法庭辩论阶段自认主张与“常理”不符的无效,法庭调查阶段自认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无效,除此之外自认应具拘束力。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1-135,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自认新规则研究”(项目号20BFX08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