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6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法》明确了属于征税范围的“销售金融商品”的边界,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消除了原有制度下境外主体在境外销售境内发行金融商品征税依据不清的模糊地带,但在买卖双方“两头在外”的特殊情况下,增值税征管的落实仍有可能面临较大挑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建议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境内代理人,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从而有效防止税款流失,降低征纳成本。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5年第12期14-16,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