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控并非单靠技术,而需依托环境法制度。现行法律虽涉及农业,但在规制边界、责任划分及工具针对性上仍有不足,治理成效受限。为此,可从制度与协同机制两方面思考。在制度上,应将差异化责任分配与补贴政策联动,使约束与激励并行;将动态排放标准与农田管理规范结合,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在生态补偿中积极推进污染防控并保障农户权益。在机制上,应当着重强调政府主导,积极整合多层级监管与信息平台,引导农户参与;同时借助第三方技术,加入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以此来提升透明度与公信力。借此,环境法的作用便可以更加具体地渗透到田间实践中。
出处
《北方水稻》
2026年第1期154-156,共3页
Northern R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