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基于税法量能负担原则的考量,还是基于破产法旨在挽救破产企业的价值导向,抑或是着眼于完善产业结构、促进企业重组的政策目标,给予破产重整企业一定的税收饶让皆有其正当性。然而,交互审视我国破产法与税法体系,可以发现既有破产涉税规则的供给面临诸多挑战,一定程度上危及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其中既有破产法体系对税收债务让步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也有税法体系对破产重整涉税问题的关注趋于碎片化的缘故,还有破产涉税规则忽视重整程序之积极拯救债务人功能的深层动因。要想走出此种困局,有必要秉持法际协调的思维分别从税法、破产法以及二者的衔接这三个层面予以展开,在税法体系中统一嵌入企业破产要件事实,在破产法体系中植入税收债权让步规则,以及完备税法体系与破产法体系的接轨条款。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9,共9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