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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政治思维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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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宋某,中共党员,2020年任某市国有企业集团独资企业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宋某到任后,在日常管理和工作理念等方面与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周某存在严重分歧并导致两人矛盾不断积累。其间,宋某发现周某及公司有关人员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奖励和违规签订外包合同等违纪违法行为,但由于这些问题在自己到任前已长期存在,且和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关,认为自己无力解决,因此放任不管。2022年5月,宋某和周某矛盾升级,造成恶劣影响,同年6月该党支部被确定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后宋某为报复周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周某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周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公司多名人员因参与违纪违法活动受到处理。该公司人心不稳,业务也受到严重影响,宋某被免去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职务。
作者 刘震 韩晓磊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5年第24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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