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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商业活动”的认定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commercial activity”in China’s Foreign State Immuni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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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过往长期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在司法实践中鲜少涉及商业活动认定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由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立场转换使得未来涉外法治实践中将无可避免地关涉商业活动认定问题。商业活动豁免例外具有相当程度的共识,但是对商业活动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主体上,对于外国国家内涵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对中央银行、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的认定存在理解各异的情形;客体上,存在性质、目的及混合判断三种标准,但受限于性质认定难度大、目的认定易扩张解释等因素,商业活动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基于对商业活动基本要素的探讨,在比较法视野下综合三种判断标准的有益要素,结合《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对“外国国家”的定性,可以将非行使主权权力作为商业活动认定的关键点,分合作和斗争两种场景,基于国家利益需求对商业活动进行认定,以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涉外法治发展,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作者 赵希伟 李孟瑶 ZHAO Xiwei;LI Mengyao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53-66,共14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美国全球单边经济制裁中涉华制裁案例分析与对策研究”(21&ZD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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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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