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91条首次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创设为一般条款,新规范契合我国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发展要求。但新规范对董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形态等缺乏明确的适用指引,易造成董事权责失衡,妨碍董事经营自由权的行使。基于公司、董事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明确《公司法》第191条的适用边界,在司法适用中合理限缩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使新条款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更好维护董事履职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行。
出处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22-128,共7页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法治保障研究”(24JDA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