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滥用,发挥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专业性优势,亟须完善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机制体系。当前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存在监督方式单一、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难以满足全面监督需求。对此,应当激活现行宪法法律中人大监督设区的市立法的可行机制,通过包含合宪性的合法性标准、合法性的适当性标准等监督标准释明,细化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权、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权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权等监督程序,凝聚各级人大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合力,从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出处
《人大研究》
2025年第11期29-37,共9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24年山东省社科规划专项“协同主体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模式与机制优化研究”(24CQMJ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