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六的修订,航运业初步形成了涵盖技术性、营运性和市场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框架,并制定了强制性的航运业净零排放计划,但是该框架和计划并未涵盖航运业黑碳减排问题。航运业黑碳排放是影响气候变化和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减排问题却并未引起航运业的重视。在当前气候与空气污染治理规范体系下,黑碳减排面临多重困境,既没有被纳入UNFCCC和《哥德堡议定书》的强制性规范框架,又缺乏来自国际海事组织的专门性立法,区域治理更是受到“门罗主义”的限制。基于黑碳与二氧化碳在来源、成因、减排措施方面的相似性,构建黑碳减排与航运业碳减排治理体系的协同路径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此,应当考虑针对黑碳制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出台强制性的技术性和营运性措施,寻求出台市场性措施的可能性,并配合全面的激励机制与援助措施。同时,协同治理并非直接移植,还应当考虑构建针对性规则,通过专门的技术和营运要求、创新的定价机制和独立的核算体系来回应黑碳治理的特殊问题。只有通过各类污染物减排措施的协同,方能全面有效地实现航运业净零排放目标。
作者
张丽英
苗文卿
Zhang Liying;Miao Wenqing
出处
《学术交流》
2025年第9期42-59,共18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框架设计”(18VSJ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