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服务提供者的过失责任认定面临诸多难点,导致依据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难以妥当实现对服务提供者过失责任的认定。新新过失论对行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强调行为主体对风险的控制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比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更为积极的姿态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犯罪风险,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使用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滥用情境和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新新过失论对风险控制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实际角色和责任相契合,能够更好地适应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为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服务提供者的过失认定提供更加明确和合理的标准,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出处
《张江科技评论》
2025年第8期21-28,共8页
Zhangjiang Tech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