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数据刑法的保护法益乃是构建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根本前提,数据财产说和多元权利(法益)说均有各自难以克服的弊端,数据安全说的主张相对更具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益内涵。数据安全法益具有宏观上的国家安全、中观上的公共利益和微观上的个人信赖“三重构造”,因此数据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必须认真对待数据安全法益。应当逐步消解数据全球共治、流通利用和知情同意的规则与数据安全保护存在矛盾,构建差异化数据分级保护方案,依据数据的类别及安全风险等级设置有层次的罪刑体系,适当修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适时增设非法提供数据罪、非法使用数据罪,从而创新数据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
出处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2-169,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J2024D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