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为其“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功能有各自的偏性,而解决行政争议是共同的目标。行政复议必须凸显其行政性,行政诉讼则需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在二者差异化发展的基础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需要合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应着重提高专业性以获取更多的信任,法院应积极引导“主渠道”化解争议并做好对行政复议的回应,实现协同并进、互助互补,以共同服务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作者
邹景霖
侯是羽
ZOU Jing-lin;HOU Shi-yu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8-26,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18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民生目标实现的区域协调发展行政法律措施”(项目编号:2018SJ ZDA00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