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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集体讨论中“少数意见”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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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分析表明,当下中国法律和法院解释给予内部集体讨论中“少数意见”的救济有“记录式救济”和“会议式救济”,前者是“少数意见”能够享受的常规救济,后者是“少数意见”在特殊事项下,或仅有少数人之“少数意见”能够享受的特殊救济。当下中国法院中,院庭长等少数人之“少数意见”相对于人民陪审员和普通法官等多数人之“少数意见”具有救济级别更高、限制条件更少等优先性。法律和法院解释赋予前者之“少数意见”以优先性,是因为前者掌握比后者更大的权力而在救济机制的设置及权利分配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同时也有保障内部议事效率的深层考虑。不过,此种等级制“少数意见”救济机制偏离了立法者设置此种机制的初衷,应从四个方面予以纠正,即从观念上树立院庭长与人民陪审员、普通法官有同等的发现真理、获得与事实或法律有关的知识及经验之能力的理念,从程序和实体上确立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流程上的核心和主体地位,从制度上区分院庭长作为与会成员直接参与讨论的案件与作为审核人间接参与讨论的案件在法律及法院解释上的不同处置,从机制上明确人民陪审员、普通法官、院庭长在院内集体讨论决定中作为“少数意见”持有者应获得救济权利的种类、启动条件、运行程序和后果。
作者 李可
出处 《东岳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71-182,共12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司法部重大委托项目“新时代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SFB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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