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历经数据资源化和数据产品化阶段,形成了以公共机构为主导的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并产生了全新利益格局。为落实数据产权结构化分置的制度要求,可通过赋权方式将数据利益配置给参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机构与市场主体。赋予公共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权能够激发其数据供给动力。为平衡授权运营中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冲突,需强调持有权中的管理权能,严格限制收益权能。市场主体享有对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对公共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且前者构成后者的前提。进而,可通过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制定授权运营示范协议、推动公共数据产品进场交易等方式营造授权运营可信特定环境,以保障数据权利配置的实现。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43-153,共11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