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以海量训练数据为学习和成长的“养料”,引发传统版权从业者与人工智能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分类定性,以人工智能时代下域外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蓝本,建议我国在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可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增设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的透明度义务,赋予著作权人“选择退出”权,以平衡人工智能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共生共荣。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8期81-83,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