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罪状的具体描述中,“因而发生”限定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法定危害后果之间应当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面临前提危害行为的范畴难以准确划定、因果认定规则不统一甚至部分认定结论明显矛盾等现状。应当积探索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路径。只有能够现实创设法定危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方能被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实行行为的范畴。并且,只有该种行为合乎规律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才能认定其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11期25-2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