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了侵权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其在原《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基础上增加“合理”二字,使该条款实现了灵活性与规范性的兼容,但仍存在供给司法裁判的局促之处。《民法典》第1184条兼采“功能说”与“要素说”,将“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视为基础方法,将“其他合理方式”视为补充方法。就基础方法而言,“市场价格”可资借鉴具有客观性的“准市场价格”;“损失发生时”这一时间基准体现了确定性与公平性,具有本土特色。就补充方法而言,计算侵权财产损失赔偿需先判定由基础方法算定的赔偿额能否救济被侵权人的完整利益;如不能救济,才有补充方法适用的空间,并具体通过矫正价格基准、调整时间基准和引入其他考量因素三种方式算定赔偿额。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1期298-319,共2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