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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中的施惠人责任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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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谊行为可分为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及纯粹情谊行为,仅前者产生保护义务,该义务基于当事人间特别结合关系而生,其产生基础有类似交易接触说和特别信赖说,后者更合理,可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解释得出。施惠人可能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及侵权责任,其责任应当加以限制,方式包括约定限制与法定限制,我国应采法定责任限制说。附保护义务的情谊行为中,施惠人债务不履行责任可类推适用同种类情谊合同的责任限制规则;依据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侵权责任亦同。好意同乘型情谊行为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的特别规定限制施惠人责任。
作者 王珏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29,共2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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