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就物业服务瑕疵履行,业主能以拒缴或少缴物业费的方式行使抗辩。抗辩支持说秉持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成立个别合同的观点,并不契合既有的裁判事实与说理内容,更面临法律解释的困境。业主缴费与物业服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业主负有向物业服务人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但义务并非源自物业服务合同,而是业主基于团体构成员身份所履行的维持义务。物业费缴纳义务具有法定性与非交换性,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应排除适用;业主减价权的单方行使更剥夺了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瑕疵的救济,是对小区利益共同体的破坏。形式上业主不享有对物业服务瑕疵履行的抗辩,应借助团体意志实现。但业主可基于团体法上的财产责任,就服务报酬、处理共同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等对物业服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3期147-165,共1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