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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上班企业应否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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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王某于2005年3月入职某林业公司,从事打腻工工作。2021年12月1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2023年7月1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与林业公司于2023年10月31曰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于2023年10月31曰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于2024年7月17曰足额支付。
作者 胡文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5年第7期27-2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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