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中国澳门“立法法”已施行16年,但是澳门地区各界围绕着立法会与行政长官立法权界限划定的适格主体、独立行政法规的规范事项,以及行政法规可否修改、废止法令等问题的争论并未因“立法法”的施行而结束。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立法权界限划定属于中央事权范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是界限划定的适格主体。中国澳门“立法法”第7条第1款所设定的独立行政法规的规范范围过于宽泛,政府、行政会的组织等应属法律保留事项。鉴于行政法规的位阶低于法令、行政长官不能像过去的澳门地区总督一样行使一般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维护和职能履行,行政法规不宜修改、废止法令。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0-139,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