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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仿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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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戏仿作品基于言论自由具有正当性存在基础且有利于文化创新。我国著作权法尚未确立转换性使用规则,且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封闭性立法模式,加之“适当引用”缺乏统一判断标准,导致戏仿作品的著作权认定缺乏充分法律支撑。建议增设“四要素法”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适当引用”质与量标准,从而肯定戏仿作品的著作权属性,推动文化创作的创新性发展。
作者 赵科衡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5年第8期101-103,共3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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