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体系化是法典的基础和前提。相较于已经完成法典编撰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程度不够。按照法的双重体系理论,行政法体系也可以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从价值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角度建构行政法双重体系,是编撰行政基本法典的一项基础工作。行政法内在体系的建构,首先应在所有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排除宪法、民法以及刑法等部门法律规范,将剩余法律规范作为行政法的体系化对象,进而在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区分规则和原则,并通过与民法、刑法的区分,抽象出彰显行政法统一价值的最高原则“法律他治”。行政法内在体系建构还应以“法律他治”作为出发点,围绕行政与法的关系和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两条路径具体化。行政法外在体系的建构应当以行政权作为核心概念或元概念,按照法律关系方法,形成具体的规范、制度以及以总则和分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形式。编撰行政基本法典,应兼顾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融贯性和立法的现实性、科学性。
出处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42-155,共14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位一体’阶段耕地保护补偿的法律构造研究”(24BFX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