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歌手”翻唱行为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网络虚拟性、动态拟人性以及人机交互性等特征。该行为可能引发混淆消费者视听、侵害在先权利人商业利益、扰乱在线音乐市场竞争秩序等负面效应。从表面上看,AI“歌手”翻唱行为似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范畴,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运用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存在一定困难。鉴于AI“歌手”翻唱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比较优势。因此,为有效监管AI“歌手”翻唱行为,建议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其法律属性,增设相关规制条款,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作者
邹开亮
张梦颐
ZOU Kailiang;ZHANG Mengyi
出处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43-54,共1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控制下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21BFX126)
江西省2023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研究”(YC2023-S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