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控制权强化的股份结构有别于传统同股同权的股权配置设计,而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目的需求催生了类别股制度,也促进了公司控制权强化的发展。类别股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地方试点、科创板市场应用和最终纳入《公司法》一般规则的三个阶段,《公司法》的新一轮修订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别股制度进行了规制和回应,使得股东平等原则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但《公司法》此轮修订对类别股的实际形态未进行充分采纳,可从本土化层面进一步对类别股制度的特殊制度需求进行实践衔接,设置类别股退出的日落条款,并差别化安排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类别股制度,从而对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衡平。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15-120,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