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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动自行车监管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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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在电动自行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领域实现重要突破,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筑牢制度根基。
作者 李翔
出处 《产品安全与召回》 2025年第3期11-11,共1页 Product Safety & Re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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