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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文字考釋兩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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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包山121簡有一個寫作■(筆者摹爲■,下文簡稱“A”)的字形,在簡中用作里名,辭例爲“A里人景不害”,《包山楚簡》釋爲“■”,(1)《包山楚簡文字編》從之。(2)滕壬生先生編著的《楚系簡帛文字編》改釋爲“■”,是正確的,但將字形摹寫爲■,(3)則没能準確反映其寫法,對此字形的認識仍不充分;其增訂本將A隸定爲“■”,釋爲“荑”,(4)反不如初版本準確。
作者 蔡振華
出处 《出土文献研究》 2024年第1期73-78,共6页
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出土簡帛所見早期儒家《詩》學文獻整理與研究”(23CZS006)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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