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美国的平台责任体系是一个混合制度,它涵盖了声势渐涨的互联网公司、掌握知识产权的媒体公司和公民权力机构的博弈、第一修正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有力保障、技术的规制与反制、富于弹性的普通法判例制度、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民主决策,以及一个保守主义遗风未散、相对自由放任的行政监察体系。这一混合制度的规范基石是1996年《传播风化法》中的230条款,其被誉为“创造互联网”的法条。230条款的立法进程及相关判例彰显了美国平台责任制度的优势与缺陷,并在其生效二十余年后迎来理论和实务的双重挑战。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90-114,共2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21BFX19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