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目的、功能、性质以及适用领域等各个方面都已经进行了深入探索,然而,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却鲜有学者具体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属于特殊的政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可以归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部分。对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有限司法实践进行检视,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定性为行政事实行为并不会影响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不过,囿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司法谦抑原则,绝大多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多持尊重立场,不会对行政机关的公开与否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更应承担起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限缩解释,区别对待普通公民、特殊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另一方面,建议立法者将所有涉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案件都纳入复议前置范围。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27-33,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