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遗商标法保护模式是通过商标法的制度构建和运行来保护非遗,属私法保护模式,其对非遗的保护具有间接性,通过积极和消极两种机制实施。我国当前非遗商标法保护可概括为“商标法相关条款解释性适用模式”,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掣肘积极保护机制、难以应对分散抢注、出现合法不合理保护结果、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等。通过对《印第安艺术与工艺法案》、美国兰哈姆法禁止注册条款、美国专利商标局NATI数据库制度、新西兰Toi Iho商标项目、澳大利亚真实性标记制度、巴拿马第20号法案、南非第6号法案等国外立法例的分析,可为我国完善非遗商标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启示。建议确立“集体所有为原则,个体所有为例外”的非遗符号商标利用规则,完善非遗商标排除机制并在商标法中增设专条,重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运营管理,扩展其他法律保护手段,保留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特别立法、综合立法远景规划。
作者
王芳
罗宗奎
Wang Fang;Luo Zongkui
出处
《文化遗产》
2025年第3期35-42,共8页
Cultural Herita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BFX1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