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5条针对监护人责任进行了探索性的设计,虽部分回应了责任形态之争,但仍然无法厘清《民法典》第1188条项下监护人责任到底属于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亦无法说明被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合理性。目前学界的探讨仍停留于采取单一的替代责任说或自己责任说,忽视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过错的判断。基于解释论的视角,本文依据肇因原则,通过对监护人过错与被监护人过错的合理界分,搭建起替代责任与自己责任的平行框架,进而将监护人责任的适用限定在监护人无过错的场景;在监护人有过错的场景下,应径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与自己责任。
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
2025年第3期89-97,共9页
Children's Study
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雏鹰计划研究项目“‘大思政’背景下中小学生现代法治素养能动形成的家校协同路径探索”(课题编号:CY2403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