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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域下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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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标准长期存在分歧,在规范困境与认知困境双重作用下,法官对司法审计过度依赖,司法实践渐以严苛证明标准为主流。涉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概率畸高,一人公司的制度价值遭受质疑,立法者对相关制度存废产生摇摆。理想的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裁判规则,应建构于多元价值的兼顾和平衡之上:首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作为特殊规则适用,不受该条第一款损害结果要件约束;其次,财务会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流向的最佳证据形态,可围绕年度审计义务展开证据资格审查;再次,适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双向受制于形式和内容,专项司法审计报告的证明力最强;最后,一人公司履行年度审计义务的可考虑将举证责任适当减轻并部分转移,亦可考虑将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解释为限于财产混同范围。
出处 《金融法苑》 2024年第3期3-11,共9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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