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刑法与民商法领域中的重点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的同步修改,二者构成的立法模式与强调实质违法性的实质刑法观的内核呈现出高度契合。在实质刑法观下,三个背信罪名以财产权益作为首要实质法益、经济秩序作为次要形式法益的法益结构将成为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的依据。本文基于实质刑法观,探讨了民营企业背信犯罪法益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对背信行为的公正规制和有效救济。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00-112,共13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