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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之“重”与行政之“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矛盾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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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之“重”与行政之“轻”的矛盾。以实际案件为例,化解这一矛盾的路径在于:关于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应坚持实质判断;严格限制“明知”的司法推定,允许“明知”推定的推翻,关注违法性认识缺失的出罪功能;如无法证实有毒、有害或者明知,则只能考虑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从严打击的政策背景下,应合理认定从犯和适用缓刑。
作者 赵冠男
机构地区 晓庄学院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24年第1期232-23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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