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年8月1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正式生效,为欧盟境内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部署和使用建立了全面的框架。该法案确立了基于风险分类的分级监管、重点关注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推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拓宽责任主体和范围等核心监管理念,并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旨在保障个人权利、社会民主法治和环境可持续性,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该法案的核心监管理念及具体制度设计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启示。面对数据处理风险、责任归属模糊、市场垄断壁垒等方面的监管问题,我国应当坚持动态风险规制路径、建立全过程的内容筛选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推出监管沙盒等创新措施,并构建精准分层问责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工智能监管体系。
作者
赵勇
王中英
Zhao Yong;Wang Zhongying
出处
《海峡法学》
2025年第2期22-35,共14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化与‘法律创生’原理阐发和机制构建”(项目编号:23CFX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