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国际竞争新焦点和经济发展新引擎,价值发挥赖于共享。对此,我国虽已构建了以“卡—梅框架”下的多种治理规则为内容的数据共享治理体系,初步实现了“有为而治”。然而“有为”并非“有效”,其中仍潜藏着诸多问题。原因在于,过于侧重经济效率的传统国家治理理念与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适配性不足。因此,应树立以提升社会整体效用为目的、推动市场向善为功能、平衡主体权利为手段的新型治理理念,并以此为指引合理划定各类数据的初始权属;增补数据共享的双向激励措施;健全数据共享的强力威慑制度;搭建科学的数据共享“禁区”,完善数据共享治理体系的理论支撑和规则设计,进而助力数字红利的充分释放与公平分享。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2期120-142,共2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CFX03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