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制“大数据杀熟”的首要问题是明确其界定标准。实践中被称呼为“大数据杀熟”的行为可归纳为差别定价与差别服务两种类型,它们具有共同特点,能够独立于其他既有法律概念。界定“大数据杀熟”与评价“大数据杀熟”中的差别待遇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应当分别判断。界定“大数据杀熟”应当采取形式标准,以差别待遇行为是否公开透明为判断依据,无须实质判断实施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通过自动化决策算法对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的,经营者负有算法解释义务。经营者应当告知自动化决策算法的参考因素,并说明输入个人信息与输出决策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经营者未履行算法解释义务的,其行为构成“大数据杀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2期164-183,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