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体方案》与《自贸港法》确立了海南自贸港将增值税等五项税费简并为销售税的改革路径,但在国际社会以增值税为主流和域外销售税制呈现多样性的背景下,尚需进一步明确开征销售税的必要性以及销售税制度建构的具体模式。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具有二维多元的功能需要。维度之一是建设高水平自贸港,销售税单一环节征税的特征兼具针对性与灵活性,更能满足降低税负、简化程序和促进特定产业的功能需要;维度之二是为国家整体税制改革“先行先试”,销售税的部分功能与内地增值税、消费税改革方向一致,其消费地原则能更好地满足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功能需要。海南自贸港销售税制的建构应以中国现实的功能需要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分阶段完善各税制要素。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28-144,共17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框架机制设计》(项目编号:18VSJ050)
教育部一般项目《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