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自治性的规则,与传统国内法不存在垂直性的效力高低关系。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必须科学地界定国际商事惯例与相关国内法之间选择适用的冲突关系。目前,由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将准据法规则的选择适用交给仲裁庭自由裁量,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准据法规则(准据法直接选择法)。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选择适用的方法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现象,导致准据法规则的选择适用失去公平公正性。所以仲裁机构亟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出发,以识别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与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否存在“自然”和“最为紧密”的联系表征为基本方法,形成国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的调和适用机制,进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体系下构建科学的、多元的冲突规则与推理方法,最终实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准确选择和适用准据法实体规则的目的。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5-156,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