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五改革纲要”中提出探索通过示范性诉讼机制批量化解类型化纠纷,但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当前,示范性判决适用存在适用范围局限、案件选定标准不一、适用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法官“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示范性判决具有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天然优势,应进一步拓展适用。为充分发挥其提升审判效率、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的价值,需以公正与效率均衡为原则,规范适用机制。以群体性、共通性、可公开性明确适用条件,构建科学的案件识别与选定模型,优化从案件识别、启动、选定到适用的全流程设计,完善平行案件化解衔接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探索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示范性判决适用路径,推动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105-119,共1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