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区域协同立法主要通过“过程协同、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在主体上主要为同等级且不相隶属的立法主体,在内容上允许协而不同,并根据协同需求和地方实际确定立法内容。海南自由贸易港基于“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发展理念和港湾相向发展的战略叠加,存在与岛内外进行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区域内协同立法,应发展探索同级与跨级协同立法,最大程度形成制度合力;明确上级立法主体协调指导机制,保障协同立法动力;采取渐进式协同立法策略,逐步建立内外区域协同立法大框架。
出处
《民声》
2025年第1期44-48,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