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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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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野生动物猎不得。为食用野生动物,琚某伙同肖某、童某到河堤狩猎。琚某用气枪打中一只野鸡,还误将正在干农活的周某击中。经鉴定,周某骶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琚某等3人非法狩猎的野鸡为环颈雉,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琚某等3人就民事部分和周某达成调解;但因多次非法狩猎,被江西省责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的刑罚,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万余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风云》 2025年第5期69-69,共1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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