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新的竞争,实际是人工智能监管的竞争。监管沙盒因其能平衡两者间的动态关系而备受各国青睐。作为一种试验性监管方式,人工智能监管沙盒是回应性治理、激励性监管和合作规制主义等理论的实践表达。我国应尝试构建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通过地方立法先行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实行数据局+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类监管模式,数据局作为基础类、技术类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实施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类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的实施。围绕创新性、安全性和社会效益设立准入标准,通过激励引导和实质豁免吸纳更多参与者,实现多元主体协商合作共治的格局。
作者
张红
岳洋
Zhang Hong;Yue Yang
出处
《浙江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6-87,共12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人工智能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运用与规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政府时代行政方式变革的法治化研究”(20CFX0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