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我国学界少为人知。它诞生在赫鲁晓夫改革时代,是为了满足1936年宪法联盟和加盟共和国重新分配民事立法权的要求,克服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物文主义倾向、放弃了阶级斗争的民法观后,由一批优秀的苏联民法学者编成。它承认天赋私有制和地方个别性,达到了当时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最高水平。由于各种因素,这部民法典在诞生16年后才被译成中文,而我国1964年民法典草案起草者的参考对象还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相比于1964年《苏俄民法典》,显得较为落后。1964年《苏俄民法典》被译成中文后,在我国民法中留下了深重的痕迹,例如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国家、集体、个人三种所有制等。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4年第1期3-31,共2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