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基于我国“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职权分工和“预防法-处罚法”的立法模式,可在现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法律体系之外构建相对独立的“保护处分”体系。分级处遇应遵守比例原则,依据罪错行为的恶劣程度来实施不同强度的处遇措施,并结合罪错年龄和罪错原因确定具体的处遇内容,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利益的根本目的。不良行为没有值得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视情况采取督促监护措施;触法行为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的同时,可以视情况采取督促监护措施、社区管理措施、半机构矫正措施,并以机构管理措施为兜底;涉罪行为触及《刑法》,在依法判处刑罚或者作出终局性程序处理时,可以视情况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25年第2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WJ20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