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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执行中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of Settlement Agreement in the Enforcement of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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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代表诉讼因公司申请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为避免执行和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对公司意思的审查,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决议为准。
作者 杨红平 张冀兮 Yang Hongping;Zhang Jix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5年第2期107-111,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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