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犯罪行为的日趋复杂化和智能化,刑事诉讼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会面临一些超出其认知能力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提供相应的专业性支持。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以鉴定意见为主、以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认定为辅的多元格局。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5年第5期34-36,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基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制完善重点项目“刑事诉讼中专门性证据制度完善研究”结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