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错误中的犯罪阶段形态可在单独犯事实认识错误、共犯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等场合分别予以讨论。在单独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即方法错误抑或因果关系错误,都应按照“法定符合说”认定为故意既遂。在单独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或认定为轻罪的故意未遂与重罪的故意既遂的竞合,或认定为重罪的故意未遂与轻罪的故意既遂的竞合。在共犯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无论是正犯之间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共犯对正犯的事实认识错误,抑或共犯之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是同一犯罪构成内部的事实认识错误,则采用“法定符合说”,认定所有行为人都成立共同故意既遂;如果是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则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所有行为人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故意既遂,且认定部分行为人在重罪部分单独成立故意犯既遂或未遂。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期待可能性认识错误的场合,由于事实上或客观上没有罪责,故“积极的认识错误”不发生犯罪阶段形态问题的讨论;只有“消极的认识错误”才产生犯罪阶段形态问题,即阻却故意既遂的成立,但可成立故意未遂。
作者
马荣春
孙敬阳
Ma Rongchun;Sun Jingyang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94-105,共1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